咸宁市政府出台《咸宁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12.12.2014  14:45

为加强全市城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灭火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咸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及《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咸宁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全面提升城区防御火灾的能力,提高灭火效率,减少火灾损失。

该《管理办法》共16条,分别对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消火栓维修保养的责任主体、临时使用消火栓的手续和要求等进行规范。《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和使用,从规划、设计、建设、审核、验收、监督、维护、保养和使用等方面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消火栓监督管理、规划、建设等负责单位职责及建设经费保障:本市公安机关和所属消防机构,以及市住房和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消火栓建设内容,并在施工图纸设计阶段征询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划和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的消火栓,并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道路建设工程总投资预算;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参与对设有公共消火栓的供水系统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城区现有道路未按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消火栓的,由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补建计划,按年度组织实施,使消火栓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补建消火栓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管理办法》明确了使用权限:公共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因消防需要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了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职责: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公共消火栓维护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供水管线增降压或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行为及处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停用、移动、拆除公共消火栓及其标志。若违反以上规定,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可委托供水企业先行恢复,所需费用由违章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拒不缴付费用的,可诉诸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