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黄石市国税局:公开审理存在争议案件
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公开审理存在较大争议的企业涉税案件。“陪审团”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针对争议内容发表意见。涉案企业现场陈述申辩,提出质疑。案件定性不再只听“一家之言”。
“公开审理这起存在较大争议的涉税案件,目的是为涉案企业提供主张权利的机会,保证案件事实认定更清楚、定性更准确、法律适用更恰当、审理结果更公正。”近日,在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公开审理某发电企业涉税案件的审理会上,该局稽查局局长张强林开门见山地说道。
与往常不同,参加此次审理会的,除了涉案企业负责人,还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注册税务师、新闻媒体和税务工作人员等30多人组成的“陪审团”。
张强林话音刚落,涉案企业的财务总监左某就开始了陈述申辩:“公司对补缴增值税部分没有异议。但公司属于地方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有政府文件证明,在征地拆迁时由公司代垫拆迁费,政府再将费用返还给公司。我们认为,该笔费用属于往来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该企业在2011年~2013年间,将地方政府退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直接冲减相关待摊费用,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检查人员认为,拆迁补偿费应视为政府补助计入应税收入,计提企业所得税,税企双方就此产生分歧。
针对左某的申辩,案件公开审理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提出初审意见,对企业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应符合的条件作了说明。
“企业没有权利和义务支付拆迁补偿费,所以从实质来说,该笔费用不属于财政补贴款,而属于垫付费用。”“企业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把拆迁补偿费作为一项支出,政府返还资金应作为补贴收入而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提供证据有‘垫付’字眼,应属于往来款,财务处理存在瑕疵,但不能以账务处理为征税依据。” 面对争议,在场的“陪审团”成员各抒己见。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观点交锋,税企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主持人当场宣布审理结论:支持检查人员对纳税人追缴增值税22.94万元,并从产生应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否定检查人员将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费确定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意见,并要求企业完善财务处理。
听到最后的“一锤定音”,涉案企业负责人心服口服:“公开审理的过程让我体会到了身为纳税人的尊严。特别是对有争议的问题,我可以当面锣、对面鼓地提出质疑,这样得出的最终结论,值得信服。”
亲历审理全过程,“陪审团”成员也感触颇多。“众目睽睽之下,税务机关执法公信力才能经受住考验。审案过程中,税务人员澄清了税法知识的盲点和误区,普及了税法知识,让我们了解到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无异于听了一堂生动的税法课,真是受益匪浅。”特邀代表、黄石市联海集团财务总监周秀如说。
特邀代表、元初律师事务所周浩云律师坦言:“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是选择公开审理涉税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执法的自信。同时,有助于消除税企之间的分歧,化解征纳矛盾,保障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