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召开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10.09.2015  09:27

(罗孝杰  罗春)近日,当阳市召开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切实抓好履职尽责工作。市政协副主席李新华,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各镇(处)水利站长、市水政监察大队、市河道采砂管理站工作人员及所有采砂厂业主共7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近年来全市河道采砂工作情况。一是加强采砂规划管理,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保持河道的动态平衡和河势稳定,有效利用砂石资源,聘请具有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资质的宜昌市水文局对全市沮漳河全流域进行勘测,摸清了河道砂石资源分布现状,编制完成沮漳河河道采砂规划,明确划定可采期、禁采期,确定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万吨以内。同时还对采砂作业方式、采挖深度、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等作了明确界定。二是加强审批管理,实行采砂行政许可制度。市水政监察大队根据河道采砂申请,严格按照采砂规划对采挖范围、作业方式等到现场进行勘察审核,实行一年一审批、一年一发证制度,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划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期回复。许可期限不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量时,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需要更改河道采砂许可证内容和事项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抵押、出借或者出租。三是加强禁采管理,实施禁采专项整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实行河道禁采期禁采制度,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在全市境内所有中小河流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暂停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全面清理采(运)砂机具设备,调查砂场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股、控股采砂企业的情况。二是严格按照《湖北省沮漳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的采砂分区规划进行管理办证,严禁在禁采区内从事采砂作业。今年,在全市范围开展了禁采专项治理活动,清查复核河道采砂企业52家,取缔非法采砂企业2家,下发整改通知书40份,规范采砂地点25家,责令平整乱堆乱放弃料10家,平整弃料1000多吨,清理非法运输车辆20台。四是建立信用登记,实行信用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特别是弃料处理、石料堆放、砂石资源费缴纳等建立信用档案,作为河道采砂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五是依法依规征收,严格收费标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应根据近三年来的平均开采量,开采机具的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如实的一次性申报年度采砂量,由市水政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后,严格按照开采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六是依法严格自律,强化执法监督。水政执法管理人员自觉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凡不按要求依法办事的,给予严厉处分。 

会议指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目前还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开采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和胆大妄为者,无视国家法律与政府的规章制度,见利忘义,无证非法开采。部分采砂单位(个人)超出采砂许可证明确的范围,超界、超量开采,危及河岸、农田和堤防安全。部分砂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现象,损坏公路,影响车辆和行人道路交通安全。二是乱堆乱倒弃料的现象履禁不止。部分河段采砂弃料乱堆乱放,不仅给河道正常行洪造成阻碍,而且给防汛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好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攻艰战,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一是明确执法范围。由于历史原因,河滩范围内有大面积种植农作物现象,有部分河段属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村民还执有二轮延包土地证,导致农户与管理部门、砂场之间时常发生纠纷。要由政府办公室牵头,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现场确权划界,如实协调解决。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及村民的力量,对不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加大采砂许可证审批会审,在年度采砂许可证办理审批单位中增加“当地村委会意见”一栏,将村委会与砂场签定的车辆运输方式、限定吨位等协议作为审批必须的附件,从而规范砂场运输行为。三是加大巡查频率。成立由公安、交警、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高频率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砂。对既不办证,又不缴纳砂石资源费的,由联合执法专班进行现场处罚。由公安和交警部门强行拆除采砂机具,扣留运输车辆;交通部门扣留采砂船只;电力部门切断其生产电源;水利部门对其采砂机具进行现场链锁,或集中封存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对超界、超量开采的,由水利部门进行预先警告,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联合执法专班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必要时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乱堆乱倒弃料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复平。对不听劝阻,不在期限内复平弃料的,由联合执法专班强制停止采砂行为,并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四是加强规范引导。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必须在采砂现场设立明显标志,标识采砂现场范围,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因采砂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基础设施或防洪安全的,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停止采砂活动,按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的处置方案措施整改后,方可恢复河道采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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