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实施办法》制定出台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服务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鄂州在充分调研、总结该市近年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鄂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侧重于加强各级政府对医疗纠纷的预防预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处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级职责,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强化预防措施,规范处置程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强化组织纪律、法律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妥善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该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办公用房、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保障。主要是解决近年来调解委办公用房、工作经费不足的实际问题。
二是近年来国内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一些媒体没有与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基本信息就进行了不符合实际的新闻报道,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和舆论导向。新闻媒体的报道应当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的同时,在报道前卫生计生部门应与其做好沟通协调,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是针对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在《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要求报告制度的具体时限,为便于掌握、分析评估医疗纠纷,提出了月报告制度,并予以明确。
四是在《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医调委职责进行了调整,要求医调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便于各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医疗纠纷进展情况。同时,对于《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要求调解委员会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的规定,我们结合在近几年的医患纠纷调解实际中,调解委员会往往只是按照双方满意的原则进行调解,专家意见和医患双方的意见没有真正体现出来,所以我们提出了在出具规范的书面调解协议书前,调解委员会应依据专家、医患双方的意见拿出具体的调处意见后,经协商同意后,再出具调解协议书。
五是为进一步增加各级政府对《实施办法》的重视和扩大《实施办法》的执行范围,将原《鄂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办法(试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保留。(鄂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