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出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06.07.2015 11:15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近日,《襄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目录》。今后,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
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上级政府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修改的;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原属程序性日常管理工作以批代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实施机关拟新设、取消、调整或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本级《目录》管理机构及时提出调整或者变更申请。各级《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核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及相关信息。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襄阳市政府法制办)
本文来源: 政府法制办
06.07.2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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