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出台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

01.11.2016  00:17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十堰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出台《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与《十堰市环境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并对履职不力的予以问责。

  十堰市环保局局长冯安龙感慨地说:“有了这一尚方宝剑,抓环境质量改善、抓环保执法、抓一票否决更有力度了!这些都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倾力支持!

   党委政府“党政同责

  该规定中的“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县(市、区)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和县级人民政府(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等)环境保护职责。

  其中县(市、区)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六项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等11项内容。

   40余部门“一岗双责

  该规定中的“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把生态环保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协调加强环保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这是该规定对市委组织部明确的具体职责。

  该规定对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均一一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40多个部门。

   按季度年度予以考核

  为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围绕科学发展综合决策与部署、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环保能力建设、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等六个方面进行。

  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本系统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采取对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及督查督办等方式来评定分数。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自评资料审核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公开述职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季度考核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提出季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底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季度、年度的考核结果最终报市环委会审定后公布。

   实行一票否决与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对于领导班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核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可评为优秀,60分—80分(含60分)可评为合格或称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市挂牌督办且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的;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国家部委(局、办)约谈的;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推动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不力,或国家环保重点项目实施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的;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部、省挂牌督办且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的;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创建工作不力,严重影响我市创建工作整体进程的;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建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每年进行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资金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问责。

  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同时由市环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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