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意见》

10.12.2015  09:45

  近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分别进行了界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中心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办法》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超过35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县(市、区)的联席会要会同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部门抓好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黄石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对县(市、区)加强监督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提高我市民间投融资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黄石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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