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解读

26.02.2016  10:2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以下称原《规程》)制定于2010年,在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政复议正逐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并且原《规程》5年的有效期已经于2015年4月届满失效。因此,重新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程非常必要。

  一是适应行政复议发展形势的需要。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从2013年开始呈现快速大幅增加的趋势。2012年市政府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5件,2013年市政府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34件,而2014年市政府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62件,是2013年的2.6倍,是2012年的7.5倍。2015年截至12月10日,市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172件。案件的大幅增加,对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保证行政复议质量成为当务之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实现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原《规程》提供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指引,但条文繁冗,部分规定不切实际,实施效果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重新制定符合武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的新《规程》势在必行。

  二是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的需要。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当前的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程序不够规范严谨、审理不够公开透明、结果不够公正合理的问题,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损害了行政复议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制定硬约束,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办案流程,规范办案行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减少办案随意性;对行政复议听证等重要程序作出规范,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以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促进行政复议公信力的提升。

  三是适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需要。2015年5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和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对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市政府作出的所有行政复议决定,都要接受司法监督,都有被诉的风险。该法出台后,法院加大了受理力度,行政诉讼案件应受尽受。在此背景下,市政府因行政复议决定被诉的案件陡增,2015年全年共计192起应诉,是2014年的7.5倍。为应对司法监督,市政府制定新《规程》,将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做到规范合法、公正合理。                                                                          

  一、关于名称的变化

  原《规程》主要规范的是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但其中也有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复议监督等基础性工作内容,该名称不能全面涵盖全文规定。因此,本次修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以规范案件办理为重点,同时对与办案相关的行政复议基础性工作和辅助性工作作出必要规定,保证了规程内容的完整性和名称的准确性。

  二、关于体例和条文

  新《规程》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篇幅进行了删减。全文分为六章,不设小节,条文从59条精简到4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规程的依据、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人员、领导体系等,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设置,分别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审理、决定、案卷归档,第六章是附则。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对条文进行了调整优化,使之更为简洁、合理,如第五条将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并列,对不同之处分别规定,相同之处合并规定,精简了条文,突出了行政复议便民、快捷的优势;将行政复议申请和立案前审查分开规定,补正程序放入立案前审查中,从操作上讲更为科学、符合实际;关于对不予受理监督的条款,由原来的单列的一条并入第六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中作为第二款存在,明确其为受理前的环节,使之简单易查;将原《规程》中的专门规定“质证”的一条删除,并入听证的规定中去,原因在于质证是听证的必要环节,单独设置没有必要。

  三、关于可操作性

  新《规程》从行政复议办案实际出发,将符合法律规定又成熟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将实践成果固化,形成条文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内部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停止执行、第十四条中止审理等所有程序性事项均对审批层级做出了具体规定,做到行为有据、责任明确。二是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规定。根据当前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不再于法定期限内设置更为苛刻的时限规定,如取消要求在30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工作(法定审理期限一般为60日)等规定。三是对行政复议答复、听证、调查取证等环节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办案过程中完全可以对照执行,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规范化水平。四是修改了阅卷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知阅卷未规定为法定程序。五是修改送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简化了留置、公告等送达的规定。

  四、关于表述问题

  新《规程》采用立法语言,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符合,力求准确、规范、严谨。如将原《规程》中关于被申请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改为“答复意见”,避免混同于行政诉讼,使之符合行政复议的表述规范;将《行政复议决定意见审批表》改为《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等,确保与实际使用的文书相一致。

  五、关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措施

  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新《规程》在第三章着重规范了行政复议听证,对听证条件、听证程序、当事人权利做出了细致规定,保证听证审理的合法性。同时,修改了原《规程》中赘余、不规范的表述,使条文更为严谨。第二十七条规定:“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市法制办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强化了听证的效力,避免听证会形式化、走过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第十六条规定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确保案审工作的客观、中立,增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六、关于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制约

  新《规程》在第三十七条增设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根据该条规定,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首先以市政府名义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该条规定目的是对少数恶意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严肃处理藐视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维护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实体档案暂停提供利用的公告
尊敬的利用者: 省档案馆正在开展库房档案调整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