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中心城区每月924元

13.10.2015  21:12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今年9月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后,宜昌市中心城区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每月924元,夷陵区、枝江市每月858元,其他县市每月770元。

  据市就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9月份以来(含9月份当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均属本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标后各地每月标准为:市本级924元/人;夷陵区、枝江市858元/人;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770元/人。

  此次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从9月1日开始,9月份当月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与调标后的差额210元/人,将于10月份补发到失业人员原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

  9月1日至10月10日,市本级失业人员已按原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无需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科更新。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市本级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统一按新标准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今年9月已一次性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后的差额部分,按政策规定不予补发。符合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象的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账户已注销的,请及时与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取得联系。(王夙志 黄荣洁 王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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