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河”商标争夺战
【案情回放】湖北美味佳公司与浠水膳美公司均以生产、销售鱼面和藕粉为主。1999年,浠水美味佳厂(湖北美味佳公司的前身)开始在生产的鱼面和藕粉上使用“巴河”商标, 200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巴河”商标,但并未对藕粉商品或第30类商品申请注册。2003年,浠水膳美厂(浠水膳美公司的前身)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商品使用“巴河”加图形的商标。
因为两公司在鱼面和藕粉商品上各自使用的注册商标中都带“巴河”字样,所以相互认为对方侵犯其注册商标权。2014年9月,浠水膳美公司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湖北美味佳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
【法官说法】本案中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均含有“巴河”两字,采用巴河地名使用在注册商标中,属于地名商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将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别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含淀粉食物、含淀粉食品”和第29类“鱼制食品、干蔬菜”等商品上。而两公司的注册商标均使用在鱼面和藕粉的同一商品上,且都含有“巴河”文字,读音相同,在字形字体结构上差别不大,浠水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巴河”中文字样和图案组合而成,湖北美味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仅有“巴河”中文字样,容易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近似商标。
虽浠水美味佳厂及注册商标承继人湖北美味佳公司在藕粉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属超核定范围外使用,侵犯了浠水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浠水美味佳厂先于浠水膳美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使用多年,并且在销售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都属于地名商标,对其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湖北美味佳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浠水膳美公司主张湖北美味佳公司在藕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浠水膳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它既涉及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层面,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遇到商标侵权纠纷:一是要积极维权。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考虑长远,必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知识产权是私权利,私权利需要权利人自己去积极维护,不能只是依靠政府。二是合理布局。如果侵权普遍,要对侵权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制定维权计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三是与律师、调查公司配合。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维权团队,那么一定要建立相关的部门或者负责人员,并且可以考虑与专业的律师和调查公司配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与媒体配合。维权的成果应该及时通报给媒体,让其他侵权人知道权利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益于侵权人自动停止侵权。五是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工商行政部门有查处侵权商品的职责,企业应该积极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有利于取得更好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