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
17.10.2016 19:12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巴东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因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伤行人,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巴东籍男子张某被巴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6日凌晨,张某无证驾驶宗申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巴东县长江大桥往沿江大道西边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沿江大道一美食店门口时,将行人谭某撞到,致谭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11月20日,张某家属与谭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谭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5万元,并于全部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他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与被害人就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7.10.201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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