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一财经所长贪污26万获刑6年
晚报讯(记者 陈千恩 通讯员 谭元贵 向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然而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原所长邓某清却利用职务之便弄权当硕鼠,先后多次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共计267645.80元。5月1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邓某清有期徒刑6年,并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邓某清1996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16日被任命为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所长,系国家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邓某清利用其担任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骗取、窃取政府专项资金共计267645.80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中,2011年4月非法占有巴东县大支坪镇公路整修专项资金48444元;2012年非法占有巴东县大支坪镇卫生专项资金10万元;2013年8月非法占有危房改造和特色民居改造资金37500.80元;2013年3月,非法占有惠农专项资金2351元;2013年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资金79350元。
2014年2月,巴东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初查,邓某清交待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机关财务上报销过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5895元。巴东县纪委依据核实的情况,认为邓某清利用职务便利,在机关财务上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涉嫌严重违纪。2014年4月2日,巴东县纪委决定立案调查邓某清违纪问题,并对其采取“双规”措施。2014年5月12日,巴东县纪委以邓某清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巴东县大支坪镇财经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267645.80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邓某清在被纪委采取“双规”措施期间,以书信、交待材料、检讨书的形式向巴东县纪委交待了其贪污政府专项资金267645.80元的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清积极退赃,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巴东法院以邓某清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邓某清违法所得267645.8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