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意见
(省饮水办)近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从总体要求、建设管理、水质保障、长效机制、政策扶持、落实责任等六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不懈努力,全省累计解决3150万农村居民和368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问题。但受水源条件、工程状况、居住分布、人口变化和标准提升等因素影响,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量、水质保障和长效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中央明确提出从2016年起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总体目标,要求力争2019年底前解决95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其中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242万人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各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确定的标准,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逐步实现良性可持续运行。
《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严格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组建农村供水公司,对不同规模区域内的农村水厂统一经营管理,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努力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引水、制水、用水的全过程实时监测。
《意见》明确,要强化水源保护,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以上规模水厂的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三五”末完成“百吨千人”以上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规范水质净化处理,加强水质监管,鼓励以县为单位,整合水质、食品、卫生、药品等相关检测机构的设备、人员、技术,建立县级综合检验检测平台。
《意见》提出,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保证工程良性运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扩大县级资金使用自主权限,推进以县为主的水利资金统筹使用,37个贫困县应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重点予以优先安排;充分利用国家发放的水利专项建设基金、抵押补充贷款、“过桥”贷款等金融政策,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意见》要求,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责任,严明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责任,严格实行考核问责,将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合格率、年度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等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考核市,市考核县,考核结果与下年度农村饮水安全补助资金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