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报》:湖北查处聚宝联盟网络传销案引发热评
月度最佳案例
评选理由
网络传销案隐蔽性强、渉众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往往以“期权”“股权”等为名,空手套白狼。而与违法金融行为交织的网络传销案,其危害性后果更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虽然公安、工商机关不断加大打击网络传销力度,但因网络传销的特性,使此类案件在查办时存在传销组织者难抓捕、资金账户难冻结、电子证据难取得等问题。
聚宝联盟网络传销案的办案机关作为一个县级单位,克服很多困难,创新查案手法,摸清传销组织的资金链与人员链,最终把这个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的网络传销大案办成铁案,十分不容易。本案中,部分电子证据由公安机关移交,金融部门协助冻结传销资金账户,成为本案成功查办的亮点。此外,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近万字,对于传销组织设立的公司模式、发展下线模式、传销人员组成结构等进行详细分析,为查办此类案件的执法机构提供了参考。本报于7月1日披露此案后,在全系统引起广泛关注。由此,此案被《公平周刊》编辑部评为2015年6月份最佳案例。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5年6月15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139.9万元,罚款200万元
经查,2014年4月21日,深圳市聚宝联盟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大梅沙京基喜来登度假酒店举办招商会,向参加者讲解所谓的“客户/国际代理商与公司双赢模式”,即客户与公司形成两种合作方式,一是成为聚宝金融的投资客户,二是成为聚宝金融的国际代理商,负责介绍客户加入聚宝金融集团,并可取得高回报的佣金。
为推行上述模式,当事人制定会员加入资格和回报率制度,要求会员购买相应的配套产品(无产品,实为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发展下线后按下线购买的配套产品(无产品,实为交纳费用)乘以回报率作为会员收益。奖金制度中,“个人佣金”为下线购买的产品金额×回报率,为直接推荐奖;“团队佣金”按照“双轨制”发展下线,将下线分为左区和右区,左区累计购买的金额和右区购买的金额“对碰”,按照小区金额作为“对碰”的基数乘以本人回报率,当事人将此种“团队佣金”称为“介绍奖”,该项奖金实为“对碰”奖。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属传销行为。同时,当事人参加并邀请人员参加金融博览会,举办并邀请人员参加金融讲座,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光盘等方式进行聚宝金融宣传,诱使人员加入,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行为。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属于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查办网络金融传销案件五要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打着代理境外金融理财幌子的传销活动越来越多,有的还与诈骗等违法行为交织,往往让参与者血本无归。传销组织者以“投资理财”“购买原始股”“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许诺给参与者高额回报,引诱参与者通过购买虚拟金融产品搞传销,社会危害性很大。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网络金融传销案件,具有网络传销的新特点。通过分析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查办此类案件需要注重5个要点。
要点一:执法部门相互协同配合。查处网络金融传销案件仅仅依靠工商机关单打独斗是不现实的。本案中,京山县公安、工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主体资料、银行账户、运作制度、网站破解、行政处罚等方面紧密配合,最终由工商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部门紧密合作对该案的成功查处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要点二:采取多种措施调查取证。查办网络传销案的模式,与传统的工商干部身穿制服直接上门询问有很大区别。工商干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大胆突破,在直接接触当事人之前,先从外围收集证据和网络资料,然后发展“线人”进入传销组织获取证据、深入调查。通过细致的前期调查工作,工商部门在获得有力的证据后,取得公安部门刑事侦查工作的支持,这也为工商部门查办案情复杂、涉及案件信息量和数据量都较大的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办法。
要点三:耐心细致调查案件。网络金融传销案件的计酬制度和组织结构都非常复杂,每个参与者在不同的位置和层级,相关的资金往来额度和流向都不一致。传销组织者依靠一套专业软件自动生成换算计酬金额,往往让参加者都无法算清自己的所得。本案办案机构对传销组织计酬制度、涉案人员信息、银行往来账户、涉案金额等进行了细致调查,并掌握相关情况,十分难得。
要点四:技术装备保障到位。查办网络金融传销案件需要工商机关备有相关技术装备,包括涉传信息检索、电子证据提取和固定、涉案数据库破解和分析等设备。工商部门需要配备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以便在正面接触当事人之前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和信息。
要点五:办案经费充足。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工商机关将网络传销案件办成“铁案”的重要基础。在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办案人员为了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往往需要打电话和实地走访相关场所、调查相关人员,才能画出组织人员、信息和资金链条的图谱。在证明该组织搞传销的违法事实时,可能还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从而获得专业技术的支持。这些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案评人 刘壮(广东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局)
多方协作是查办网络传销案件关键
本案是一件重大网络传销案件,案值在近年来全国工商系统查办的传销案件中也算得上名列前茅。从执法机关在该案行政处罚文书中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调查阐述来看,其调查工作思路全面周密,认定传销的制度要件及组织要件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更难能可贵的是,本案是由一个县级执法机关查办的,这表明近年来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重大复杂、技术含量高的案件的工作能力有了长足进步,笔者为他们的努力工作态度及取得的工作成绩点个赞。
新型传销组织集中出现应引起关注
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快捷性的特点迎合了传销组织策划者寻求高速扩张、减少成本、逃避打击的目标取向,近年来,网络传销发展极其迅速,短时期内人员及资金大量聚敛,对国家经济生活、民众伦理价值观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危害极大。
与传统传销行为相比,网络传销更多地体现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有证据表明,网络传销行为目前已经渗透到与互联网应用有关的多个领域,具体体现为多样的网络应用业态和多种类别,如网络营销、网络购物、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慈善、消费返利、网络创业等。今年以来,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移动互联营销”为名义的大量新的传销组织集中出现,无论是从规模还是数量上都值得引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机关高度关注。
“聚宝金融”案件属于典型的资本运作类网络传销案件,也可称之为网络金融传销案件。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一个网络平台,以“离岸资本”运作为名,采用“金字塔”营销制度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此前有关工商部门查处的瑞士共同基金、“E—gold”网络传销案就是典型代表。此类案件的传销模式多种多样,出现的名目和主体名称也较多,单笔报单金额及短期资金流量都很大,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重大网络传销案需多部门通力合作
查办此类案件的重点与核心是证据的采集与运用,主要包括行为证据、制度证据、账务证据以及网络证据。由于网络传销行为的大量证据为电子数据,以及工商机关法定职权的局限性,执法机关在实践当中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因此,多部门通力协作对于查办此类重大网络传销案件尤为重要。
公安、通信、银监各部门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工商部门方便快捷地提取涉及网络传销的重要证据,如服务器端电子数据、网银资金转账信息等。而工商部门可以发挥在网络传销行为定性分析、查办思路及取证要点等方面的基础优势,通过与公安机关统筹安排,相互协调配合,争取更好的工作效果。
本案大量证据材料是由当地公安部门协助取得并提供的,体现了公安、工商部门多方配合、共同打击传销的监管合力点。实际上,近年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重大网络传销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多方配合下完成的。
重视执法程序规范问题
查办此类网络传销案件,执法机关应重视执法程序方面的规范问题。
一是行政与司法的衔接问题。网络传销特别是资本运作类的案件其资金规模普遍较大,社会危害程度也较大。因此,工商部门应加强与公检法机构的沟通与衔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情况。
二是违法行为管辖的问题。网络传销行为本身具有活动隐蔽性强、交易行为虚拟化、参与主体分散、地域跨度广且界限模糊的特点,容易造成执法管辖权争议。因此,执法机关应注意加强内部沟通与协商,遵循有利于公正、高效执法,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推进查办工作,以实现共同净化网络经济秩序的最终目的。
□案评人 戚辉(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网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