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工商局给“三员”调”三权“促案件管理规范化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风险防控,提高执法效能,今年,巴东县工商局根据结合本县实际出台《巴东县工商系统案件管理工作规范》。《规范》通过取消“运动员”的“裁判权”、 新增“回访员”的“回访权”、扩大“管理员”的“管理权”的“三权”调整措施,对该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提升,执法风险的防控,执法效能的提高,部门政风行风的转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取消“运动员”的“裁判权”。《规范》确定该局法规股案件管理机构,改变了以往以经济检查大队为案件管理机构的现状。在实践中由经济检查大队为案件管理机构出现许多新问题,一是经济检查大队是案件承办机构,自己办理的案件自己把关审查,可能出现把关不严的现象;二是经济检查大队承担着全县范围内重大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职责,在时间精力上分配到系统案件管理方面的就会减少,由此系统的案件质量就得不到保障。将系统的案件管理职责由经济检查大队调整到法规股,取消“运动员”的“裁判权”,既能让经济检查大队腾出手脚发挥查处大案要案的拳头作用,又能降低案件管理的行政成本,提高效能,因为法规股作为案件的核审机构,本身就承担着部分案件管理职责,法规股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优于其他任何部门。
二、新增“回访员”的“回访权”。《规范》将过去的办案机构回访和监察机构回访,调整为办案机构回访和案件管理机构回访,新增案件管理机构为“回访员”。《规范》规定,办案机构对所承办的案件逐一回访,法规股对全系统办结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逐一回访,其余案件回访率达50%。特别是案件管理机构对大案要案的回访,通过回访,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是否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强制、是否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告知、送达,是否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处罚标准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对处罚结果是否存在不公平、公开行为;在执法中是否存在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在执法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和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
三、扩大“管理员”的“管理权”。 案件管理机构作为系统案件的“管理员”,该局在《规范》中充分对其放权、扩权。一是将案件线索的管理权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案件管理机构依托案件管理业务软件建立案件线索数据库,不断提高案件线索转化率。各业务机构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统一交案件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二是扩大了案件管理机构的立案的审查权。与以往法规股的立案审查权相比,该局充分利用“指定管辖”这个“杠杆”,对在系统办案单位之间有管辖争议的案件,由案件管理机构按照“立案在先”、“职能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向分管领导提交“指定管辖”意见。(杨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