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职公司能否停发工资?

10.10.2015  16:49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王某被聘为某投资担保公司执行总经理,其月工资初定为7000元。2013年3月,该公司决定对王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8000元。2014年1月,该公司以王某工作失职为由停发其工资。2014年4月,王某提出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月22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劳动仲裁申请。2014年8月,王某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8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8902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至2月工资16050元,并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50元。

法官说法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某于2014年4月1日即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被告公司并无异议,因此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已经事实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以王某工作失职为由停发了王某2014年1月至2月全额工资,公司这一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月全额工资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此后,王某于2014年2月底离开公司未对公司付出劳动,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王某要求公司支付3—8月工资收入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分文未支付王某2014年1至2月工资,因此王某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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