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建筑企业要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3年3万农民工将参保
日前,十堰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十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要求从5月1日起,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为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预计3年内,全市3万建筑业农民工将全部享受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应为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宝金介绍,此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劳务外包的,均由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后,建筑施工企业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对变动较大的施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
张宝金举例说,一个工程项目总价1000万元,仅缴纳3万元工伤保险费,而一旦工地出现较大的事故,赔偿却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不论对企业还是农民工都有利。
建筑企业在农民工进场30日内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对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于进场和撤场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人社和医保部门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增减花名册》。所报送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之次日生效。
农民工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逐一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相关工程项目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因调用工人未能及时报送增员名册,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农民工在工地上的工作期限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如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但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期限。
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一次结清工伤保险待遇
张宝金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时,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以全市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平均工资60%基数作为取值标准。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农民工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一次性计发20年的支付方式,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如果农民工在施工时发生一级伤残,一次性最高可领取100万元左右的补偿。”张宝金介绍,伤残农民工也可按月领取。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参保手续后,应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示牌,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企业不落实新规,多部门进行监督
如果出现建筑施工企业不为农民工参保的情况,该怎么办?张宝金表示,建筑施工企业一旦违反规定,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生工伤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住建部门将工伤保险办理凭证列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必备条件,对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禁止该项目进行施工。
安监部门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当年申请标准化达标资格。
各级工会将积极介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事故处理及待遇给付全过程,监督工伤职工权益落实情况。
人社部门则负责此次新规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3年内,3万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新规从本月1日起实施。”张宝金介绍,十堰目前建筑行业农民工约有3万人。
据悉,今年年内,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要参加工伤保险。除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外,今年年底前,全市1.8万名建筑业农民工将参加工伤保险。明年,十堰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2.4万。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参保人数将达到3万。(李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