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合理” 释放制度善意

25.08.2014  11:4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规定》明确,“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此解释称:下班后,等交通高峰过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规定》和相关解释发布后,引起社会热议也伴随争议。实际上,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此次解释充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善意。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表述较笼统,在认定实务中常发生歧义。比如,对于类似“顺道买菜”的行为中发生意外,有人认为这是职工私事,与劳动关联度很弱,若认定“工伤”有权益泛化嫌疑,也会给保险基金或那些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带来赔偿压力。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将“顺道买菜出意外”之类的行为列为工伤,具有多方面意义。首先,其认定依据更细致、更具操作性。司法解释将“上下班途中”明确为4种具体情形,几乎包括了职工可能出现意外的正常空间,以及合理的行为,这使得认定范围更明确,争议情形被缩小。其次,这样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让工伤保险作为劳动权益延伸的救济更具保障性。司法解释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活动”来界定,客观上放宽了保障层面,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规避了争议困扰,增大了职工面对意外风险的保险系数。

  当然,制度善意要得到用人单位尊重,才能充分释放。实际上,围绕工伤认定争议的核心,根本上说是利益问题。尤其是那些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的企业,往往有制造争议的本能冲动。工伤如何认定是程序正义问题,而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实质。此次规范工伤认定的背景是,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以来,因强制力不够,很多单位并未参保,依然停留在劳资纠纷层面。从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而言,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对用工单位工伤保险征缴的力度,司法则要与行政联动,提升不承担工伤保险统筹的法律责任,提高赔偿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