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排查整改

23.09.2014  16:41

(黄泳)近日,恩施州水利水产局下发《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排查整改及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水利水产局迅速对2005年以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排查整改。 

文件要求,在排查整改过程中做到质量问题零容忍,发现一处必须整改到位一处,确保发挥效益,及时进行自查总结。同时要求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务必在9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州水利水产局。排查主要内容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情况;已建成工程质量和验收、效益发挥情况;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建设状况、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和出台情况、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设立及其经费数量、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工程水源保护、供水水质检测保障等情况。 

文件提出,要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四制”管理。一是工程项目法人制。工程立项之初要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全面承担工程项目的立项、筹划、筹资,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二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按照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实行招投标,管材采购招标采用年度打捆招标,土建工程在单个工程不满足招标额度时,采取几个工程打捆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三是工程建设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设备制造的全过程监理,按要求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履行好监督职责。四是合同管理制。依照规定,项目法人与相应的项目参建各方签订《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和《招标代理合同》,使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参建各方,形成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要按廉政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各方在廉政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各方建设行为,从制度上预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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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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