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荆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
《荆州市政府合同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6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的重大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政府合同是政府及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参与民商事活动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市政府及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署的合同越来越多,合同的种类以及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然而,我市关于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有些合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合同订立不规范、与上位法相冲突、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将带来难以预知的风险,影响项目的实施和推进,给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市政府及时出台了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界定了政府合同审查范围,明晰了提交合同审查的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提交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职责,规范了合同审查程序、流程和时间界限,加强合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防控,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的管理制度。
四、《办法》对“政府合同”的界定
《办法》将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界定为三类,即市政府签订的、市政府书面授权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的以及市长交办的合同。需要说明的是,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法律顾问的力量,同时保证市政府法制办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因此有二种情况不在审查范围之列: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五、《办法》对“市政府法制办”的职责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因此,《办法》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职责进行明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一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二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的管理制度,审查完毕后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意见书。
六、《办法》对“合同提交单位”的职责规定
合同提交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前期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除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负责合同准备工作,包括谈判、征求意见、起草合同文本等,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论证;二是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样,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签订的合同合法性审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