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切实加强水电站水库安全和防汛工作
(牟学军)近年来,恩施州水电事业快速发展,一大批水电站水库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发挥了显著的发电、防洪、供水等综合效益。但一些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防汛措施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设施不完善,水库调度不科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确保水电站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水电站水库安全和防汛工作的通知》。
《通知》从严格工程验收管理、加强水库大坝管理、加强水库调度管理、科学编制相关预案、严格防汛值班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加强水电站水库安全和防汛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并对水电站违规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通知》规定:已建成的水电站未进行单位工程验收的,必须在2015年10月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申请组织验收;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必须在2016年10月前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申请组织验收;已建成的水电站水库未进行大坝注册登记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蓄水后运行5年以上还没有进行首次大坝安全鉴定的水电站水库,必须在2015年12月前完成安全鉴定;已投入运行的水电站水库未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未报批的,必须在2015年4月前完成编制和报批;已投入运行的水电站水库必须在2015年汛前建立、完善水雨情测报预报系统,完善防洪调度方案,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与防汛(水文)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控;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必须与气象部门签订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合同,与水文部门签订水雨情测报服务合同,并报防汛部门备案;新建水电站水库的水雨情测报预报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通知》要求:每年汛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要逐站落实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逐库落实水库防汛“六大责任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同时要在水电站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告知责任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责任人每年至少要到所负责的水电站水库检查1至2次,督查指导安全和防汛工作。水电站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到工作考核范畴。
《通知》指出,对以下几种情况防汛部门应限制水电站水库运行水位(限制水位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1—3米)。一是已经完工投入使用的水电站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单位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申请组织验收的;二是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的;三是未按要求编制并报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水库调度规程的;四是未与气象、水文部门签订气象、水文服务合同的(主要针对水电站大中型水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电站水库,要严格控制水位运行,由水行政、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直至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