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最高可奖5万元
5月5月获悉,恩施州政府印发《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起,州、县两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专人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并对举报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举报属实者可获300元、1万元、5万元不等的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清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州制定本《办法》,对举报恩施州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8种环境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一)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三)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六)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七)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发现以上违法行为时,可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通过12369、信件、网络、来访形式4种形式,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实据,环保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50000元;举报人提供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10000元;举报人提供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300元。(彭绪艳、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