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崔永元指文献交合资公司修复涉嫌泄密
近日,崔永元发微博,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将我国珍贵历史文献母带交给中日合资公司进行数字化处理,质疑其行为违法,并向北京警方报案。下午,中国唱片总公司声明称,数字化母带内容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并不涉密。
昨晚,崔永元接受媒体采访。实习生 彭子洋 摄
崔永元在微博中贴出的音乐胶带卡片照片。图片来自微博
中国唱片总公司发声明称,数字化母带内容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并不涉密
新京报讯 (记者凌晨)近日,崔永元发布微博,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将我国珍贵历史文献母带交给中日合资公司进行数字化处理,质疑其行为违法,并向北京警方报案。
昨日下午,中国唱片总公司发表声明称,在数字化4.7万条母版磁带中,有54条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且负责处理这些唱片的公司,为中唱51%绝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
对此,崔永元认为母带是全部,不同于公开播放的一小段,一旦修复错误或者遭到篡改,后果不堪设想。
崔永元
合资公司修复文献恐泄密 已报案
前日下午,崔永元发布微博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将珍贵文献母带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完成数字化处理,明显涉密。他在微博中同时贴出图片,显示这些母带多为“文革”时期音像资料,包括周恩来、邓小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等政治人物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录音。
崔永元还晒出图片,显示该公司名为“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记者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股东有三个,分别为:中国唱片总公司、MEMORY-TECH株式会社、株式会社BMB。其中后两者显示为外国(地区)企业。
崔永元质疑“中唱居然把它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为什么?”,并@平安北京报案。
规定
数字化服务机构股东须为境内公民
崔永元在微博中称,此举触犯了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并引用其中条文称,“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昨日,记者查询发现,并不存在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但在2014年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中,有一个《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其中的一条规定与崔永元在微博中所引用的条款一致。
《规范》明确,其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唱公司
母带内容是公开讲话并不涉密
就此事,昨日下午,中国唱片总公司声明称,在数字化的4.7万条音乐、歌曲、戏剧等母版磁带中,共有54条母带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
声明表示,由于历史久远以及受保存的客观条件所限,这些唱片模板和磁带受到氧化、脱磁的威胁。2010年,中唱总公司申报“中华老唱片保护工程项目”,希望借助数字化科技手段,实现对老唱片内容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声明称,此次负责处理这些唱片的中日合资公司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为中唱51%绝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法定代理人是公司副总经理。
■ 追访
中唱胜利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是否涉密
昨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中唱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表示,他们所交的这些影音资料不涉密,都是以前公开出版过的出版物,或者是一些公开的广播讲话,“这些资料在网上、报刊、大的图书馆原文都能查到。”
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对一些历史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是受中国唱片总公司委托,他们属于制作单位,至于是否涉密,他并不知情。
“大家在网上看看,有多少是公开的?”对于中唱的声明,昨晚,崔永元质疑称,母带不同于公开的版本,“母带是全部,不是公开播放的一小段。”他认为,一旦修复错误或者遭到篡改,后果不堪设想。
■ 律师说法
合资公司处理历史资料涉嫌违规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昌松表示,中国唱片总公司交予中日合资公司进行历史资料数字化处理,是否违法要看资料是否涉密,若涉密还需看其保密等级。
他同时表示,参照《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规定,“数字化服务机构的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对于外国企业占有49%股权的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来说,虽然是国有控股企业,但外国股东有相当的表决权,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可以起到作用,由其处理历史文献涉嫌违规。
(见习编辑 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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