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12岁男孩成派出所常客 两年涉警记录达151条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李雯婷 王姝琪
12岁,本是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黄金时期,但12岁的小明,却带着一群辍学青少年多次实施盗窃。11日凌晨,小明带着一帮十四五岁的同伙,撬盗沿街商铺时,被朝阳路派出所巡逻队员抓获。
“怎么又是你!”小明刚走进派出所,值班民警一眼就认出了他。对民警来说,他是派出所的“常客”,几乎所里的每个办案民警都跟他打过交道,原因均是盗窃。
最终,因不到法定处罚年龄,又联系不上家长,且目前没有未成年人收容机构,朝阳路派出所民警在对小明做完笔录后,只得将其放走。抓了放,放了抓,两年时间里,小明的涉警记录达151条。
团伙盗窃被抓现行
今年12月以来,朝阳路派出所辖区发生多起沿街盗窃商铺案件,针对发案特点,12月10日凌晨1时40分,朝阳路派出所巡逻队组织便衣,以徒步方式巡逻。
当巡逻队员至东岳路一家水果店门口时,发现3名青少年正在撬盗店铺卷闸门,他们立即上前将3人制服。在盘查时队员们发现,3人身上都携带有螺丝刀等工具。
经询问,这3人分别是12岁的小明、15岁的小成和15岁的小宝,12岁的小明是“带头大哥”,作案时,小成和小宝都听小明的指挥,且每次作案后所得钱财,他都会带着两人用来上网吃饭住宾馆。
随后,小明等3人被带到朝阳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将小明带至派出所。最终,因3人未到法定处罚年龄,民警做完笔录后,通知家长将他们各自领回。
问题少年不愿谈论家庭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民警要求小明提供家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时,小明沉默不语。无论民警怎么开导,他就是不说话。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小明的父母在他9岁时离异,然后各自组建家庭。小明跟着父亲生活,由于缺乏管教,成绩下降很快,并逐渐开始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参与各类违法活动。虽然学校多次对他进行教育,但他并没有改邪归正,学校只好让家长带回家管教。小明父亲将他带回家后,首先是一顿打骂,随后对其放任自流。自此,小明辍学,整天与社会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
每次被抓获后,办案民警都会通知小明父亲将他带回家管教。而每次回到家,小明都会被父亲打一顿了事,然后又被放任自流。后来,小明再被抓时,已不愿通知家人,而是让民警直接放他走。
当然这次也不例外,小成和小宝被家人带走后,民警让小明给家人打电话,小明头摆得像拨浪鼓:“你们还是放我走吧!”
民警多次联系小明父亲无果,只好将其放走。放小明走,其实是无奈之举。此前很多次,小明被抓后,朝阳路派出所办案民警本着负责的态度,多次找到小明的父母。一开始,他的父母还会积极配合警方,但次数多了,便也没有了耐心,均表示没能力管教他了。
而后,民警又带着小明找到学校和社区居委会,但最终无果。
多次作案成“带头大哥”
今年10月,小明再次被抓后,朝阳路派出所民警曾与小明进行了一次诚恳的谈话。
民警了解到,小明的本质并不坏,他也想好好上学,也想得到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但却事与愿违。一开始被父母带回家,一顿打骂后就没了下文,这让小明对父母失去了耐心,他认为父母还不如哥们关心他。
在他的圈子里,“大哥”对他很照顾,且跟着“大哥”有吃有喝,也不用看人脸色受气。随后,小明就与社会上的一帮辍学青年混在一起,并逐渐混出了“名堂”。
刚开始,小明跟着“大哥”混吃混喝,大家出去“干活”时都带着他,后来小明掌握了盗窃方法,并开始带着一些胆小的青少年作案,因仗义且得手次数多,便逐渐取得了成员的信任,并成为他们的“带头大哥”。
办案民警介绍,成为“大哥”后,小明每次作案所得,都用于与手下的兄弟一起吃饭上网住宾馆,因此大家都愿意跟着他干。很快,就有几名辍学的青少年跟着他,他们三三两两组合作案,每次作案所得全部用于吃喝玩乐,钱用完了再去偷,偷窃所得再花天酒地地用掉,周而复始。
随着作案次数增多,小明的盗窃技术越来越娴熟,于是专挑沿街商铺作案,成功的概率高。当然,被抓的次数也逐渐增多。
此后一段时间,城区东岳公安分局、茅箭公安分局、张湾公安分局都曾抓获过小明及其同伙,但均因他们未到法定处罚年龄,案件不了了之。小明也似乎明白了,民警拿他没办法,因此胆子越来越大,盗窃的频率也逐渐增加。短短两年时间,其涉警记录达151次。
12月10日,小明再次被朝阳路派出所抓获后,民警曾感叹,小明终有一天会成年,如果那时他还没收手,就将受到法律制裁。届时,他的一生就算毁了。而跟随小明作案的“小弟”,有很多已经15岁了,马上就到了法定处罚年龄,如果再犯事,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再不能挽救他们的话,就真的晚了。
关爱教育的缺失是主因
针对小明的情况,湖北医药学院法学教授吕宜灵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有教育和帮助的义务。12岁的小明有150多条涉警记录,并因此成为公安机关的“常客”,从中可看出社会、学校、家庭对这个孩子的关爱、教育和帮扶的缺失。
从家庭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因此,小明没有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和照顾,走失于家庭,流浪于社会,不是孩子的错,而是父母没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而学校方面也有失责之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注重对未成年人文化知识的传授和提高,还有关心、爱护、帮助、与监护人配合管教的义务。
本案中,在父母未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应设立一套完备的制度,督促父母履行职责,或在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下,由社会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目前来看,社会中由于出现各种原因而导致未成年人缺失监护的情况还比较多,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通过制度及机制的设立来切实保障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