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符合条件居民可凭身份证申请企业养老保险

14.10.2015  08:45

  武汉晚报讯(本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潘鹏飞 宋欣然)10月1日起,湖北在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 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