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27.08.2015  18:46

关于征求《湖北省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管理规定(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文体新)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鄂体[2010]111号)自2010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局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依据,较好地推动和促进了全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体工作。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原有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要求,现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档)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联系人孙勇              电话(传真):(027)87313611

E-mail: 276625747@qq.com

附件:《湖北省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修订稿)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查、监督和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查评估、公布、备案、解释、清理、汇编。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与体育实际相结合,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五)体现民主性、科学性,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六)所规定事项不得超越制定单位的法定权限;

(七)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受理、公文审核修改、制发公布和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送备案、清理汇编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监察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参与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进行责任追究。

有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报、起草等工作,参与文件公布后的解释答疑和清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为立项申报月,凡需下年度拟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单位或业务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上报立项计划,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或部门、起草人、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

(二)项目有关情况。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主要题纲、其他有关数据和补充材料。

第七条  初审。局办公室受理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上报不齐全的直接退回。

第八条  审定和公布。初审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次年1月30日前向全系统公布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项目。


第三章  起草及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协商确定牵头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及时拟定起草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或专班。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起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网上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文种使用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名称。亟待制定施行但尚需探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名称中加上“暂行”或者“试行”二字。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实施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或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必须在送审规定时间内完成草稿、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及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规定;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三)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起草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四章    审查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及起草说明统一报送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由该处负责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局办公室、监察室组成审查评估小组进行论证、审查、评估。

论证、审查、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合法性。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权限范围;

(二)规范性。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

(三)协调性。是否正确协调和处理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本级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主要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负责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的;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可能导致制定依据不足的;

(四)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政策性规定存在重大分歧且未经协商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七条  论证、审查、评估通过后,由局政策法规与宣传处汇同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送审稿,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未经审查评估小组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局长办公会议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改,经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宣传处、监察室会签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异议较多、需做较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起草、送审。

第十九条  需由省政府或汇签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或汇签单位送审。

以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局长审签后,报局长签发。

局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二十条  以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并负责建立局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字号编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答疑时,由起草单位或部门负责解释、回答。如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或会签单位的,由办公室汇同起草单位或部门分别请示,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复函进行回复。


第六章  清理和汇编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份为规范性文件清理月,政策法规与宣传处负责组织清理和汇总上报工作。涉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或部门要在本年度11月31日前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上报清理意见、建议。清理意见分为保留、修改和废止,上报清理意见时一并附上相关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因政策调整或现实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负责组织体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处室应当予以配合,一般不得自行汇编;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自行汇编,需报局领导同意,并报政策法规与宣传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5日发布的《湖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鄂体[201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表
















湖北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表


项目名称

 

立法依据

 

草案起草部门

 

责任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草案起草完成时间

 

拟提交审议的时间

 

 

 

申报

单位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办公室初审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

办公

会议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