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重启路边停车收费 不同区域收费标准或不同

17.02.2016  09:49

  很快,路边停车要重新收费了。今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起草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征求意见截止至2016年2月7日,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为啥要重启收费?

  2015年10月武汉停止收取城市道路行政事业性停车费。为什么刚取消了2个多月的路边停车费要复收呢?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是这样解释的,

  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已经达到200多万辆。路边收费停车免费几个月来,道路停车乱、停车难的现象日益突出。媒体也报道了,武汉停车费取消之后的种种乱象,“违停数量有所上升、个别商家或个人私占停车位、甚至还有私收看车费”。

  为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体制和收费机制,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减少道路停车,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方便行人和行车,缓解“行路难,停车难”问题,武汉市几个部门联合起草了《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对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进行收费是普遍做法。

   收费标准多少?

  之前,在武汉路边停车,一辆普通的中小型轿车的泊位费是每小时2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而收费的时间从早7点到晚8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制订。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可以采用预存费用的方式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可以通过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出售停车储值卡等方式收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车主使用移动通讯技术预存停车泊位使用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5分钟内,启动交费程序,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启动交费程序,或者超过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时间起点、补交标准、补交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停车泊位使用费以计费标准确定的计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计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计费时间单位计算。

  驾驶人停车时间少于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计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人。

  驾驶人停车超过预存费用时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24时前按照确定的计费标准,补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因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错误的,由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多收的费用应当退回。

   今后停车费谁来收?

  之前,武汉道路停车费是由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下属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征收。今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将交给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

  市城管部门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进行整改,经多次协调无效的,可以终止协议:

  (一)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发生多次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招标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配合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及掘路修复施工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路段禁止划泊车位

  公安交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快速路、主干路主道;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八米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不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有哪些惩戒措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引导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劝阻、举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及周边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布泊位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照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擅自施划、变更、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阻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未公示停车泊位使用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补交停车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可以依法追回损失,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机动车所有权人名单,并纳入诚信系统。

  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由于道路停车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楚天都市报记者 王荣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