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化税务部门 “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04.06.2015  19: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2月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一案双查”开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针对工作中的实际谈点看法。

一、“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双查”工作,虽然已经提倡了多年,但对大多数基层税务部门来说,对落实此项工作仍停留在表面,究其主要原因:

    (一)认识不足,未形成合力。在日常检查中,一方面税务稽查主要把工作精力放在对纳税人逃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只注重查偷漏税部分,既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责任。而在税务稽查中出于不愿意得罪人、怕影响同志间关系,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内部疏于管理和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少,反映少,查处“外严内松”,内部机构、内部人员的问题未能及时的解决和处理。另一方面内部监察部门由于受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人员编制少、综合能力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对此工作是顾虑重重、力不从心,“一案双查”工作往往是点到即止、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导致内部人员的问题不能及时的解决和处理,内部监督职能未能很好的发挥,未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作用。 

    (二)“一案双查”人员配置不到位。由于税务稽查日常工作任务比较重,除了日常检查工作,还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发票专项整治等。同时还要完成审理、执行、整理归档等工作,工作量较大,加之查处案件,既涉及到征、管、查等税收执法方面的业务,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还涉及到纪检监察各种规章制度,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了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信息滞后,部门沟通联系不畅。“一案双查”作为“外反偷逃抗骗、内促征管保廉”的特殊工作,需要稽查部门与征管、税政、法规、监察等多个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合作,但由于一些部门对“一案双查”工作的认识不足,沟通机制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滞后,部门沟通联系不畅、不到位。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要求税务部门对涉税案件实施检查时,对外检查纳税人偷、逃、欠、骗税等问题,对内审查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有无违纪违规和侵权渎职等问题,目前“一案双查”工作中的难点,主要是内查工作的责任追究不到位,一些单位怕查出问题来了,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所以个别单位只考虑到保护内部人员,往往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震慑力。

二、对深化“一案双查”的建议

      要使“一案双查”工作真正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以查促查、以查促改”的目的,就需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工作上进一步深入、从流程进一步明晰、从究责进一步到位、从考评进一步科学。

    (一)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认知度。要确保“一案双查”工作顺利推行,目前首要的是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顾虑,用好用足稽查手段,守住税收征管最后防线、把紧税收执法最后关口;二要创新方法,使“一案双查”深入人心。要着力加强对内对外的宣传,让干部自觉参与、自觉遵照执行,要消除纳税人的顾虑,鼓励纳税人提供线索和情况,帮助税务部门从内部规范入手,有效净化税风。三是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协作,要通过规定的流程,及时联系和反馈,加强工作衔接、协调,实现查、征互动,各履其责,协调统一,跟进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大“一案双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整改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落到实处。

(二)工作上要进一步深入,增强执行力。各级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要打消顾虑、勇于担当、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着力提升执行力,将“一案双查”工作落到实处。在案情上要做到查“”。真正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清、证据查实”。在问题上要做到析“”。对查出的违法问题,要用事实说话。在案卷上要做到做“”。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一案双查”的相关文书资料,增强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要进一步规范“一案双查”的案卷管理,严格按规定单独归档并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外泄。在究责上要做到适“”。在究责处理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适时处理。在整改上要做到求“”。坚持“先内后外”,既要防止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又要注意问题的扩大化,注意工作纪律,

    (三)流程要进一步明晰,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一案双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反映、通报工作情况,处理相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落实相关措施。二是要建立“查前”信息交换制度。对检举税务人员有涉税违法违纪问题或重特大涉税检举案件,稽查部门与监察部门要交换信息,共同进行查前的案头分析,制订工作方案,确保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查中”内外联动机制。对证据事实明显的“双查”案件,可实行稽查、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监察部门既可跟踪稽查办案过程,也可监督稽查规范执法,形成“一案双查”工作合力。四是要建立“查后”分析总结机制。案件查结后,在稽查部门形成《线索移送单》、《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书》和《税务稽查建议》的同时,监察部门应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双查”中发现的税务部门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五是要健全“查结”监督管理机制。既: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如:“上对下”、“下对上”、互查、交叉查“、内对内”等);建立其他部门对稽查部门的监督机制。

    (四)考评要进一步科学,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切实落实履行“一案双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提高绩效管理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增强执行的责任意识。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机制,使任何一个业务处理环节都受到有效的监督。要规范执法流程、提高人员素质,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管和事后查纠相结合的税收执法风险内控体系,增强干部队伍的风险意识和执法能力。要将信息管税和税源专业化管理、风险防范相结合,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细化、量化为干部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既考核税收业务指标,也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促进干部责任落实。

    (五)究责要进一步到位,强化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实用的“一案双查”责任追究考评体系,进一步明晰征、管、查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将“一案双查”工作和纳税评估、征管质量检查、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应查的项目不查,或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对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等问题,都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快办快结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和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运用综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确保“一案双查”工作深化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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