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19.06.2014  09:50
 

6月16日,为适应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使建筑垃圾能合理运输、消纳、利用和处置,该市第11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鄂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3年底,该市城管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赴宜昌、荆门、武汉、黄石、黄冈等地,进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调研,进行了学习借鉴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以及渣土管理执法人员的意见,结合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形成了该《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因为建筑垃圾管理涉及面很广,需要齐抓共管。建设工地需要住建部门督促落实事前管理措施,做到文明施工,如工地进出口要硬化路面、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置保洁人员;在渣土运输方面,需要交警部门查处不符合运输渣土(未密闭)的车辆,查处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渣土运输车辆,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要进行属地管理,给予查处和制止。

  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服务中心的流程办事。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城市道路的污染,很大程度来自于建设工地的污染,因此必须从源头治理,规范建设工地的施工行为,落实条款的每项措施,以保证车辆进出工地干净整洁,不污染城市道路。

  四是着重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建筑垃圾运输多年来成为“黑恶势力”争夺的肥肉,市场混乱、车辆破旧、违章行驶、抛撒严重,依据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申请“建筑垃圾核准处置许可”的要求条件,借鉴周边城市经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实行公司化专营,从根本上理顺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关系,避免了渣土运输的恶性和无序竞争,为运输单位规范和安全运输起到保障作用。

  五是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如果不解决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问题,将严重影响到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消纳场所,鼓励社会投资建设。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考虑到《办法》篇幅过长,违章处罚从其规定,按上位法执行,不再重新摘录出来。(鄂州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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