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水保法办法修订草案
(厅政法处 水保处)7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武昌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作的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与会代表就“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与会代表指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抓手。我省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版土面积的19.8%,年均土壤侵蚀量达1.13忆吨,每年流失的表土,按图层20厘米计,相当于流失掉47.1万亩。由于水土流失,导致耕地减少,地力下降,生态失衡,严重制约了山、丘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了我省的“实施办法”。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山丘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也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土保持法进行了修订。因此,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使其与上位法相衔接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与会代表认为,“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但内容条款在结合湖北实际、针对性方面需进一步加强;要强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行力度,对于那些既影响水土保持,又没有什么效益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相关内容的衔接等。
会议建议,“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议审议。
省水利厅副厅长唐俊及厅政法处、水保处负责人听取分组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