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开庭审理的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生效
本网讯(通讯员 周清华 吴红忠)近日,湖北省首例开庭审理的五洲牧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湖北省恩施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洲牧业公司因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中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未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经恩施州、利川市两级检察院依法展开诉前调查,发现五洲牧业公司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未经任何防渗漏处理的人工池塘。由于公司厂区及蓄水池所在地属于卡斯特地貌,基岩地层属于区域含水透水岩组,废水极易渗入地下,造成附近饮水水源、地下水污染。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公司在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环境损害损失为220.3万余元。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湖北省检察院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管辖规定,指定该案由汉江分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6日,汉江分院向汉江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
2016年11月15日,汉江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被告五洲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安及代理律师当庭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侵权事实,并对公司造成环境污染当庭表示了道歉。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五洲牧业公司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日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微信平台等媒体均予以了报道。
该案的办理,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查、如何证、如何诉、如何辩等实务问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检察机关做好公益诉讼出庭工作提供了范例。省院民事诉讼监督处根据院领导指示,以此案的审理为基础,及时与省法院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庭审程序问题,达成共识,促使省法院很快出台了《湖北省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规程》,在全国率先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样本,高检院转发推向全国。2016年底,高检院专门向省院发函,充分肯定我省结合试点工作同步推进制度、创新机制的做法和成果。
该案判决生效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本强带队专程对五洲牧业公司进行了调研走访。目前,该公司改扩建项目环评已验收合格,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基本实现了现代化、规模化养殖,实现了绿色发展。五洲牧业法人代表唐学安说,该案给包括其公司在内的所有养殖企业敲响了警钟,表示将积极履行判决,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环保投入,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将坏事变成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