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五位一体”专门化审判体系 扛起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责任
灵秀湖北,楚楚动人;因水而兴,因江而盛。这里的山,巍峨绚丽;这里的水,浩浩荡荡;这里的林,郁郁葱葱;这里的田,沃野千里;这里的湖,星罗棋布……,“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流传至今。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省委领导下,湖北法院积极构建包括理念、机构、团队、规则、机制在内的“五位一体”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为守护长江母亲河交出一份绿色答卷。
提高政治站位 强化责任担当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湖北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长江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契机,也为湖北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目标任务。湖北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省法院要怀着对长江的深厚感情,不断强化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住历史机遇,一马当先、走在前头,积极营造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作出湖北法院应有的贡献”。在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上,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向全省法院提出要求。
为推动《长江保护法》统一有效实施,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建议,并主持司法研究课题——《创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若干问题的调研》,从司法审判角度为破解“九龙治水”困局提出解决方案,调研报告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
省法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要求全省法院围绕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配合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流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配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各级法院突出重点、依法履职提供指引。
2020年是“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省法院举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暨世界环境日专题视察活动”,向部分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报告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情况,组织相关法院公开宣判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开展增殖放流,对涉长江违法犯罪行为发出明确信号。
健全审判体系 夯实基层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省法院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在本级及5个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向基层延伸。今年2月,经中基层法院推荐、省法院呈报,省委编办批复在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子。同时,省法院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确保环资审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团队、有联络人员,形成全省法院“1+5+10+N”审判体系,包含630多名专兼职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为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供保障。
今年3月3日《长江保护法》施行第三日,省法院环资庭与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会同相关单位,在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共建司法保护基地,引入多方力量共同保护 “水中大熊猫”——长江江豚。目前,省法院指导各地法院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44个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把基地打造成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裁判的执行场所、宣讲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文化阵地。通过同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司法保护基地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司法保护基地”的环境司法新模式在湖北法院逐步推开。
为积极应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省法院组建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咨询专家库,首批吸收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单位34名环境科学、环境法方面专家助力审判工作。省法院还与高校建立环境司法实务研讨机制,对存在理论争议和实践困惑的案件,主动邀请高校师生旁听庭审、开展互动交流,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更具有前瞻性。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审判业务历练下,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干警队伍逐步成长,涌现出“湖北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获得者王艳等一批先进典型。
聚焦执法办案 全面履行职能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更胜过一堆口号。我省法院聚焦执法办案主业,全面履行审判职能,2018年-2020年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4648件、民事案件7662件、行政案件3241件、公益诉讼案件771件。各地法院通过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先后有7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17份裁判文书或调研报告在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奖,展示了我省法院干警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系涉案数量较大的团伙电捕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省法院在审理某公司向水库倾倒施工弃渣引发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判决内容,该案获得第四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武汉市中院审理的某公司诉黄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案,涉及长江岸线保护,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所作处理决定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入选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某养殖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认定该养殖公司负有不得投肥(粪)养殖、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的义务,判决该养殖公司支付赔偿款用于湖泊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面对环境资源审判这一新兴领域,省法院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继承中创新,不断探索案件审判程序规则。省法院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明确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省法院下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中已经设立环境资源庭的省法院和五个中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案件管辖制度,没有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其他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都要指定专门审判团队或合议庭负责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管辖。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明确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标准,为遏制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指引。省法院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加强协调联动 形成共抓合力
共抓长江大保护,难点在“共”字,突破口也在“共”字。我省法院针对长江生态环境的跨区域流动性、系统一体化等特点,在积极参与长江流域各省(区、市)法院审判协作的同时,不断健全流域、区域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今年3月,省法院联合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直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五项工作机制,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今年4月,省法院与河南、陕西高院开展联合调研,在最高法院贺荣常务副院长等领导见证下,签订《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建立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助力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今年6月,我省汉江、武汉、十堰、襄阳、荆门、孝感中院及武汉海事法院签订《关于构建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黄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订《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聚焦打击违法犯罪、践行绿色原则、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助力发挥综合效能等目标,为共同守护汉江、梁子湖加强区域协同。
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工程,人民法院不能单打独斗,也不能包打天下。我省法院通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保护机制,实现对重要江河湖库的全覆盖,为适度拓展审判职能提供载体,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
大江东去,润泽荆楚;万物一体,生生不息。在司法护航美丽长江的期许下,湖北法院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为总抓手,开展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多形式联动,审理了一批典型案件,探索了一系列制度规则,以实际行动诠释“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的司法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湖北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省委领导下,积极融入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大合唱,为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做出新贡献!
来源:环资庭 责任编辑:邓昭玲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