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院要有“退菜”勇气

27.12.2016  14:03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卢俊宇 于子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这项改革落实到了“纸面”上,获得了实质性进展。而接下来,就是贯彻落实。那么,接下来我国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工作模式将做哪些调整?这项改革推进的关键又在哪里?近日,新华网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今年多项配套制度举措出台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新华网:2016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启动年”,在您看来今年政法机关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突破性制度或举措?

马怀德:2016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一年,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强调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为了确保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央还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为了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同时决定在重庆市、西安市、南京市、郑州市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发挥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作用。此外,出台《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政策,实现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今后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做好、检察院端上来的菜,要有“退菜”勇气

新华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共同合力完成,他们的角色将完成怎样的转换?

马怀德:毋庸讳言,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也强调公检法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但是,实践中更多体现为“以侦查为中心”,检察院和法院在证据审查采信认定事实方面严重依赖侦查机关,法院庭审功能发挥不充分,非法证据排除不足,罪疑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如果侦查机关“炒菜”质量不高,检察机关“上菜”难以把关,审判机关“吃菜”一定是“有苦难言”。

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进行侦查活动,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必须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新华网:您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公检法在各自的职能和工作模式,需要做哪些调整?

马怀德: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侦查,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还要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因此,随着对公安机关工作标准要求提高,工作模式也必须调整。换句话说,今后“做菜”必须更加精心细致,无论“选料备料”,还是“烹制”过程,都必须按照“吃菜人”认可的标准进行,否则就可能“退菜”。

作为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对被告人不认罪的,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上菜“的任务也不轻,上菜之前要把好关,对于质量有问题的菜,坚决不能往上端。

法院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键。为此,必须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这就要求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要敢于说“”,对于公安机关做好、检察院端上来的菜,要有“退菜”的勇气。

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新华网: 构建这样一个新的诉讼格局,对防范冤假错案会有怎样的重大意义?

马怀德:以往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没有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公诉和审判阶段,法院不能做到排除非法证据,也没有很好坚持“无罪推定”和“罪疑从无”原则,导致很多有问题的案件“一错再错”,最终造成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改造诉讼流程,统一各阶段证明标准,发挥庭审作用,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相信这样的改革,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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