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支付债券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06.08.2014 18:55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为补充流动资金,2013年8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3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40000万元,债券利息在每年7月31日支付,票面年利率7.2%。甲公司每月在“财务费用”中计提应付利息240万元。2013年末,“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利息”余额120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申报的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甲公司在会计处理上,按月计提应付债券利息,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但从税法角度分析,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仍未向债权人实际支付,应纳税调增1200万元。2014年7月实际支付时,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纳税调减1200万元。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06.08.2014 18:55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