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查处首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涉刑案件
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徐某某、苏某某、林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并下达《刑事判决书》,对犯污染环境罪的3名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宜昌市第一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涉刑案件。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苏某某、林某某协商,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提炼铝锭获利。2015年9月14日上午,当阳市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庙前镇长春村三组一处浓烟滚滚,焚烧废物”,群众反映呼吸有不适感。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
经鉴定,现场查获电子垃圾浸出液中检出镉、汞等有毒物质,且超出国家规定的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属于有毒物质。焚烧的废物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属危险废物(其危废代码为HW49(900-044-49))。经现场对散落状态的废物(现场装袋3975袋)称重,确定准备焚烧危险废物为119.17吨,当阳市环保局立即对残存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封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当阳市环保局当日将案件移送当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徐某某、苏某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林某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抓获,当月25日被拘留。同年10月16日3人被逮捕。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开局之年,为严格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宜昌市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出重拳、出组合拳,让长出牙齿的环保法律真正咬痛环境违法者。2015年全年,全市共计处罚企业112家,共计罚款396.39万元,其中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34起,行政拘留9人;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2起,刑事逮捕1人,判刑3人;查封扣押2起,限产停产整治5起,提请政府关闭企业36家,按日连续处罚1起。(宜昌市政府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