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实行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制度
8月9日,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黄楚平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保的系列决策部署,讨论通过《关于实行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并就制度落实进行部署。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我们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咬定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牢固树立以环境质量论英雄的理念,努力实现绿色循环低碳、更高质量效益的发展。实行生态环保责任清单制度,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的重要抓手,我们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力争走在全省市州和长江沿线同等城市前列,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对落实情况实行目标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以霹雳手段、雷霆之力加强全面环保督察,强化督政问责,确保将环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责任清单与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生态治理“宜昌试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结合起来,有效实施生态环保综合监管,确保取得实效。要坚持大员上阵,继续把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生态治理“宜昌试验”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以一流的标准、担当的精神、改革的办法推进,力争创出“宜昌经验”,面向全国推广。
据了解,《责任清单》由总体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两部分组成,其中,具体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党委、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和39个负有生态环保责任的市直部门。责任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部门“三定”中规定的职责,用条目的形式进行了细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