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23.03.2016  18:49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宜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共9条,以大气首要特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采用经市环保局核实确认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从各县市区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与“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两个维度,按年度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各县市区相对于本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每下降1微克,市政府暂定奖励30万元;相对于去年年平均浓度每下降1微克,市政府暂定奖励15万元;两项累计即为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反之,市政府将向县市区政府收缴惩罚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市政府收取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这体现了 “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赔偿”的基本原则。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