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户分离”申请低保有规可依
中新网湖北新闻6月25日电 (黄燕 曹军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宜昌市社会救助局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把解决问题贯穿活动始终,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针对居住在本市的困难群众因“人户分离”导致低保受理审批不畅的问题,以及城区因拆迁安置办理低保迁移手续存在弊端的问题,市民政局近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就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形成规范性意见。凡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在本市,户籍地跨市州的(即非大宜昌市户口),原则上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
二是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含夷陵区)居住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是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城区(不含夷陵区),跨区(不含夷陵区)居住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区(不含夷陵区)低保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每月月初由原户籍地审批机关会同现居住地审批机关开展入户调查,当月低保金仍由原审批机关发放,经联合调查共同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下月由现居住地的审批机关纳入低保范围,并发放低保金。对经低保对象原户籍地审批机关审核审批,现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妥善处理,不得推卸责任。现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原审批机关对取消低保待遇后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按我市城区现行临时救助政策适当予以救助,解决其临时生活困难。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