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峡坝区党工委原书记王松华受贿700多万被判20年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宜昌市三峡坝区党工委原书记王松华在任职期间,多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另有1100余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10月8日,记者从荆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松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现年54岁的王松华,系原宜昌市三峡坝区工委党委书记、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该案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3日以鄂荆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和9月18日以(2013)鄂刑立他字第77号和8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松华在担任枝江市委书记、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竞拍、工程竞标、规划报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索取和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695.6万元,玉石三块(购买价格为38.8万元),购物卡两张(价值1万元)。另据调查,王松华共有人民币1155.618964万元、美元24850元、港币59000元、欧元2000元、加元16033.1元的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松华利用担任枝江市委书记、湖北宜昌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其受贿所得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