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批批贪腐官员落马 揭秘贪官赃款追回后去处

14.07.2014  11:12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被追回赃款有两个最终去处: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认识不尽一致,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和地方反腐力度均不断加强,一批批贪腐官员应声落马,查没、追缴的赃款赃物数额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2581件,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

  而在去年的工作报告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了此前5年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数据显示,5年内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这些抽象的数字可以得到一些具体案例的印证。在近五年内判决的落马官员中,贪腐金额达亿元以上的即有多名: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呼和浩特铁路局原副局长马俊飞,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超过1.3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尽管有部分赃款因种种原因难以追回,但已经追回的赃款也堪称巨额。这些追回的赃款辗转于哪些机关,最终又都流向了何处?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名相关人士,还原了赃款被追缴后的流向。

   赃款赃物追缴后由谁来处置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决定了被追回赃款的两个最终去处,即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在贪腐案件中,贪污案由于有受害单位,所以赃款要退还给这些单位;行贿受贿案件则如数没收上缴国库,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相关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在实际操作中,赃款的上缴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判决后办案机关均可上缴。

  早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但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这意味着,办案机关、审判机关都有权在判决之后,将赃款上缴国库。

   赃款赃物处置有着严格规定

  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统计处检察员芦庆辉曾发表文章,就“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从哪里来,最终又到哪里去”进行讨论。

  他在文中介绍,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把追缴的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和没收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统称为“挽回经济损失”。它是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成效的一项重要统计指标之一。该指标自1986年首次设立并沿用至今。

  他认为,“挽回经济损失”这一指标只反映追缴的赃款、赃物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没有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处理赃款赃物的全部过程。

  按照他的分析,检察机关处置赃款应被划分为四种情况,即:扣押、冻结款物;返还财产;随案移送;上缴国库。

  2010年5月,《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出台。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告诉记者,这一规定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的法制化进程。

  “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实行收管分离,案件承办人一般不自行保管赃款赃物。办案部门扣押物品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郭艺辉介绍。

  按照规定,提起公诉时,公诉部门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物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依法不移送的,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

  “现在各地在做法上会有区别,有的是赃款赃物不移送,只将有关赃款赃物凭证移交法院,待收到法院判决后由检察院上缴国库;有的是将起诉书认定的款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决并由法院没收上缴;有的是将涉案款物全部移送,由法院全权处理。”郭艺辉说。

   赃款如何上缴认识不尽一致

  早在1995年,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吉林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曾出现执行不统一的现象。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法院研究室进行了请示。

  吉林省高院反映的现象主要包括: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物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答复中明确,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由最终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将赃款赃物,包括作为赃款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财物,随案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依法处理。

  2013年1月18日,在《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之后,最高法院废止了上述答复。判决生效后办案机关均可依法对赃款赃物做出处理,这一规定得到统一。

  而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消除了“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纲要提出: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而过去,地方法院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都是上缴本级国库。(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张胜利)(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