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干预机制比撤销监护权更重要

11.01.2015  14:17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由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这是适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像受害女童小玲这样,虽然她遭受了兽性父亲的多次性侵,并且其父也因此入狱,但要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则很难办到。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但很多事实也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层出不穷。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孩子固然是家庭的,但更是国家的。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针对受害女童小玲事件,首先应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其进行合理安置;同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因此,完善干预机制,比撤销监护权更重要。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监护体系,重点救助这些单亲家庭及失去父母关爱的孩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特别是,要将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让他们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公共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