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思考
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确认和保障,有利于维护人大代表的尊严,确保人大代表意志、精神独立,是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前提条件。倘若这一权利得不到保障,人大代表履职的主动性、积极性就得不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也不能充分显示出来。
但是,目前在言论免责权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不足。从宪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看,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规定只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这些会议主要包括主席团会议、分团审议会议、全体代表会议,在这些会议上的发言不予追究。但这远远是不够的,因为人大代表除了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职权外,大多时候是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显而易见,闭会期间对于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而发表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障。二是对于代表言论免责权规定中所提到的发言和表决,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界定,应该将发言和表决的涵义明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应增加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限制性条款。言论免责权也是西方国家赋予议员的权利,但大多数国家都有附加性限制条款,例如,英国不以冒犯国王为条件;德国不包括诽谤和侮辱。在我国则没有限制性条款规定,若是出现诽谤和侮辱等类似情况,就不利于实际操作。
由此看来,今后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一要扩大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范围。将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的范围扩大到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在参加这些活动中,人大代表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如果人大代表发表的这些言论不被免责的话,人大代表势必有所顾忌,不敢直言。同时,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些部门、地方利益,可能面临一些阻力,这时候更应该保障代表言论免责的权利。因此,适当扩大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的限定范围尤为必要。第二、延伸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时效。与此同时,在时间效力上,应该将人大代表履职的言论保护期限扩大为终身制。应明确规定,不论是在代表工作的任期内,还是在代表资格终止之后,对于人大代表任期内的履职言论都应该免责。第三、完善权利滥用程序性规定。权利不是绝对的,建议对言论免责权增加例外条款,对于人大代表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言论,如诽谤、侮辱、中伤等应当予以排除,要加强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滥用的制约和处罚。(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杨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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