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案
07.08.2015 18:07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4年3月10日6时59分许,在安陆市太白大道泰和乐园门前路段,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因观察不力,与由东向西在斑马线横穿公路的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5月30日,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原告张某呈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程度评价为I(一)级,用去医疗费459249元。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90余万元。
被告刘某是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在安陆金秋大道和发展二路北延项目部雇请的司机,负责接送该项目部工作人员上下班,约定刘某自带车辆,每月给付刘强工资5600元。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1.5万元;原告张某同意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70万元(被告刘某垫付费用233378元除外);刘某因重大过错而承担某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款233378元,此款中有4万元属于刘某向其两公司所借,该两公司自愿放弃对刘某该借款的追索,同时也放弃对刘某因交通事故责任应承担的其他款项的追索。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07.08.20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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