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安陆市政府出台《安陆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16.07.2014 13:59
本文来源: 公安消防总队
近日,安陆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安陆市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建设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办法》规定: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管理;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 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新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在原有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新设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公共消火栓建成后,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所建成的公共消火栓进行测试和验收。
《办法》指出: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保证安全供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费用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维护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灭火用水计入公益用水,由政府主管部门按量支付费用。
《办法》强调:对违反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文来源: 公安消防总队
16.07.2014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