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7·26”安良百货手扶电梯事故始末及释疑
事故概述
事故时间: 2015年7月26日上午9点57分
事发电梯: 荆州市安良百货一台6-7楼自动扶梯
事故经过: 事发时,31岁的向柳娟带儿子乘坐自动扶梯从6楼上升至7楼电梯驱动站时,脚踏上紧靠前缘板的电梯盖板,盖板踏翻,向柳娟掉进梯级与防护板之间,被卷入运动的梯级中死亡。
当地处置情况: 沙市区(事发商场所属城区)、荆州区、公安县(事故死者向柳娟户籍所在地)组织人员对家属进行“一对一”慰问、安抚,荆州市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等部门10点20分左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施救。
亲属情况: 要求安良百货及相关部门给出此次事故的原因。赔偿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
随后,当地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市专家及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情况
电梯情况: 普通型室内自动扶梯;制造单位为苏州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4年7月1日;安装、维护、保养单位为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
事故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为前沿板与向柳娟所踩踏的盖板之间连接松动,导致其“踏空”盖板并被卷入梯级致死。
事故定性: 事发5分钟前,安良百货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导致当事人踏在已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发生翻转,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原因待查:事发5分钟前,安良百货工作人员发现电梯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未采取停梯检修等应急措施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连接松动原因待查,调查组表示将从结构、材料、使用维保等方面进行分析。
事故后续
当地对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检查: 7月26日起,荆州市安委会发文在全市范围内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针对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排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湖北全面排查电梯安全隐患 申龙公司所产设备暂停使用: 省质监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使用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自动扶梯,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会同电梯制造单位、维保单位对上述在用电梯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自动扶梯制动功能是否正常、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是否紧密连接等,排查情况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待事故调查出具结论,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省质监局已成立了湖北省荆州市“7.26”电梯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并派出专家指导事故现场调查。同时,省质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督促全省公共场所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照电梯安全大会战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岗位责任制、安全使用规程、自查自检、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故障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排查并及时有效治理,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经常性教育,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等。
乘扶梯注意事项
调查显示,在电梯安全隐患中,电梯制造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质量、安装、保养问题理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下合规合法进行。作为普通市民,我们则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掌握基本的手扶电梯乘坐安全安全知识。
手扶电梯,是广泛用于人员密集场所以方便人们生活的工具,但正因为司空见惯,往往使人们忽视了它的安全。乘坐手扶电梯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要将头、手伸到扶手带以外的区域。
●不要光脚或穿着松鞋带的鞋子乘坐扶梯。
●乘客要照顾好随行的幼儿,大人应当陪同小孩乘梯。
●上电梯前,确定电梯运行方向,避免踏反。
●不要随意玩弄扶手、梳齿板或梯级等有相对运动的运动部件。
●教育小孩不要在扶梯附近攀爬玩耍,不要在扶梯上打闹、逆行或坐卧在梯级上。
●进入扶梯时,不要踩在两个阶梯的交界处,以免因前后阶梯的高差而摔倒。
●乘坐扶梯时,紧握扶手,双脚稳站在梯级黄线内,不能靠在扶梯两边或倚在扶手上。
●当出现突发状况时,不要紧张,大声呼救,提醒他人马上按下紧急停止按钮。
●如不慎摔倒,应两手十指交叉相扣、护住后脑和颈部,两肘向前,护住双侧太阳穴。
●留意长裙或垂地的衣服,留意洞洞鞋等轻薄的鞋子,防止扶梯“咬”住裙子和鞋底。
图:手扶电梯紧急制动按钮
相关释疑
为什么电梯在维修而没有设置警示标示?
根据要求,正在维修的电梯需保证停机、入口处挂出明显标识、围蔽以保证非维修人员登上电梯等三个要素,同时,在检修时除维保人员参与外,也应有商场等使用单位人员的监督。如果没有做到这三个措施,市民可向96333举报。
但荆州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表示,经初步调查,事发时电梯并不是和网上传言一样,处于维修状态,而是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出现异常,所以在电梯口提醒顾客。
什么是责任事故?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黄啸 据荆州市7·26事故新闻发布会、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等发布消息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