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6〕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共同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联系机制
(一)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明确牵头处(科)室和分管领导,共享资源,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互相通报的情况主要包括: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及变更信息;矿山数量、生产能力及关闭整合情况;执法检查、打非治违及事故情况;联合踏勘矿权设置需协调的有关情况等。联系会议由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工作需要组织,一般性问题由两部门相关处(科)室共同协商,重大问题报请两部门领导同志主持。联系会议以会议纪要或部门联合发文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地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开展联合行动。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通报或移交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的问题或案件,加强联合调研督导、联合执法监察,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秩序。
二、严格非煤矿山准入规模和条件
(一)积极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制度。建立净采矿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合踏勘,在采矿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村民代表和相关利益方,对拟出让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价、安全距离、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测量、调查,形成专题报告,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的,意见一致后,方可实施出让。
(二)严把非煤矿山准入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意见》基础上,适时联合制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具体细化的非煤矿山准入规模、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非煤矿山提档升级。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相邻矿山各自实际开采边界之间,或露天矿山实际开采境界到周边环境的水平直线距离小于300米的,一律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规模的,可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办理变更手续;对不具备办理变更条件的,应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因资源枯竭等原因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采矿许可证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因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
三、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清单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职责。一是在新设矿权或调整矿区范围时,应联合同级安全监管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形成联合意见。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开采条件不满足要求的非煤矿山,一律不予核准。二是负责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三是负责收存、返还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联合相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治理,防止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四是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一是组织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划。二是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三是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执法监察。四是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五是组织、指导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企业自报、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的基本工作方式,大力推广落实随机抽查和结果公示制度,实行矿山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着力构建矿山企业诚信自律机制。
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提升全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生产水平。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