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打伤 起诉校方获赔偿
29.06.2016 23:5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在学校被同学打伤的原告黄某诉被告大冶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大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余元。
2014年9月某日14时许,黄某因上课不守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15时许,同班同学汪某为报复黄某当天中午邀人打其一事,趁班主任离开,黄某独自在老师办公室之机,用木棒对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头部及左前臂因此受伤,先后4次被送往大冶、武汉等地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55天,用去医药费16万余元。经鉴定,黄某伤残程度为七级。
2015年12月,黄某与汪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时,原告及其父母认为学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校方则认为其已赔偿1.5万元,不应再额外赔偿。双方各持己见,原告遂诉至大冶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万余元。诉讼中,法院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汪某殴打黄某致其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对在校学生汪某将黄某殴打致伤负有管理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黄某对事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汪某基于己方责任向黄某支付赔偿款,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已支付1.5万元,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算为41万余元,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0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9.06.2016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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