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深入学习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漳河水库)7月2日,漳河工程管理局在分别以科室、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宣传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传达全国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学习贯彻《条例》专题培训会议精神。
会议指出,自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从国家法规层面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随后,顶层将依法设计制定系列配套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条例》篇幅上的精减和文字上的细微变化,体现了其应有的开放性、延展性、灵活性和主体性特点,为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定依据。如,改以往有关文件的“全员聘用制”说法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体现了干部管理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精神;全文不提辞职、辞聘,也不像公务员法规定退职、退休条件,体现的是合同管理的精神,以终止、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这类问题,增强了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自主权;改“公益服务”为“公共服务”,一字之差,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事业单位共同发展留下了空间等等。但对于一些刚性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界定严谨,必须依法执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有效解决用人机制僵化、实际上的身份终身制两个核心问题,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从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探索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新机制。
会议强调,人事工作者要带头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条例》,按党委的统一工作部署,以法制管理为方向,以激发活力为目标,以效能建设为抓手,结合漳河实际大力宣传《条例》,加快推进我局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健全我局人事管理工作方式。在宣传过程中,要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口径,加强正面引导,消除误解误传,防止恶意炒作,切实维护稳定。如大家关注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条例》也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实施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实施,相关工作以顶层设计的配套制度为实施依据。以《条例》提供的总体制度框架为依据,在具体实施中大力推进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体系建设,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制定、健全完善符合漳河实际的配套制度。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事权责任、强化绩效考评、提升信息化水平为重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局人事管理工作效率。
会上,还组织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发表的《结合新的实际,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的讲话、王忠法同志《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关于湖北水利强省建设的思考》、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以及水利部《蒋志刚 张生贤 曹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电视电话会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