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共有纠纷案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雷某丈夫陈某在建筑施工中因安全事故摔伤不幸伤亡。后经协商,施工单位就陈某死亡一次性对家属补偿90万元。陈某父母陈某某、杨某某得到该款项后,实际控制了该款项,对雷某应得部分拒绝分配。故雷某诉诸法院,请求对该90万元死亡赔偿金依法分割。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陈某某、杨某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某返还300000元、向雷某之子小哲返还200000元。2015年1月26日,雷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局当即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返还雷某、小哲的赔偿款。
被执行人杨某某以“儿子刚刚去世,雷某就来分割赔偿款,表示心里难以接受,且又到了年关,更没有心思处理此事”为由拒不履行该项义务。执行人员随即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已经在案子审理期间将90万赔偿款从银行支取转移。考虑到民俗习惯与人情世故等原因,法院同意开年后再执行。年后,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家中。杨某某表示,只能给付雷某20万,且孙子小哲要由他们来抚养。执行人员当即耐心细致的做着协调工作,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分歧较大,此案陷入了僵局。
为了案件的尽快执结,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及当事人的情绪,孝昌法院决定开展案外调解工作。随后,执行人员找到当事人的乡政府出面协调,该乡党委书记、乡长都比较重视。经过乡政府、村委会多次协调,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地释法明理做着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返还申请人雷某25万元(雷琪自愿放弃5万元);雷某自愿放弃小哲的抚养权,由陈某某、杨某某抚养。随后,二被执行人当场按照协议履行了执行款,该案件最终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