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14.11.2017  02:20

10月26日孝感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是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政府投资审计的发函和审计署召开了全国投资审计工作会议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意义重大。该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一是《办法》破解制度瓶颈,攻克了政府投资审计的三大顽症。针对“以审代结”问题,《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应当依法执行。但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针对“以审代补”问题,《办法》规定,项目建设服务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分别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级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审计机关在竣工结算审计中进行审计。针对“招标控制价审查”问题,《办法》明确审计机关从“招标控制价审查”领域退出,《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统一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是《办法》强调回归主业,突出审计监督。《办法》明确,审计机关应当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建设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拆迁补偿费用结算支付三大领域退出。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审计职责定位是,“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根据本办法审计分工的规定,直接负责有关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三是《办法》强调分级分层,突出审计重点。为了克服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方面事无巨细、大包大揽,错位和缺位以及审计重点不突出的问题,《办法》规定,“投资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指令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审计;投资额在5 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

此外,《办法》办法还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审计的有关规则,对审计人员廉政纪律要求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孝感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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